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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護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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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應對模式:


         當遭遇到性騷擾時,若採取消極的應對模式,如:隱忍、不說、不予理會(如:假裝聽不見或聽不懂)、逃避(自請調職、轉學/轉班、搬家等)等,通常不會發生制止效用,且讓騷擾者食髓知味。

         因此,若不幸遭性騷擾,建議採取下列的積極應對模式,以有效制止他人性騷擾行為:


一、如果情況許可,可嘗試與行為人溝通:

    當面或書信,或透過雙方都信任的第三人,明確告知行為人你不舒服的感覺,要求對方停止該行為。


二、如果情況沒改善,則應採取掌握情勢策略:

  1.將事發經過及對你的影響,告知你可信任之親友或同儕。

  2.記錄性騷擾事件:

    ◆詳盡紀錄事情發生的完整經過。

    ◆你試圖阻止性騷擾的所有嘗試。

    ◆你做了什麼抗拒/應對?若無,為什麼?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及處理程序:


校園性騷擾事件:

當事人一方面為同校之教職員生,他方為學生時,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向行為人於行為時所屬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當校長為加害人時,則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其申請調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當事人或檢舉人向學校調查或檢舉→學務處收件並過濾→由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並做出處理建議→權責機關(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師評議委員會)決議懲處→學務處/人事室執行懲處→若當事人不服處理結果→向學校申復→若申復成立→可重新調查及調整懲處。


職場性騷擾事件:

    受害人於求職時或執行職務時遭受性騷擾,則依《兩性平等法》,向受害人之雇主提出申訴。其申請調查及處理程序如下:


求職者於求職時,雇員於執行職務時,受其他雇員或他人性騷擾→向雇主申訴→雇主進行調查處理(可組調查小組)→雇主進行懲處並採取必要防治措施→若當事不服處理結果→向兩平法主管機關(勞工處)提出再申訴。


其他性騷擾事件:

    不屬於前述校園及職場性騷擾事件,依《性騷擾防治法》,被害人向行為人於申訴時所屬機關申訴。若加害人為機構負責人,向該機構所在地之性騷擾防治委員會申訴;若加害人雇主不明,向事發地警察機關報案。其申訴處理程序如下:


    被害人向行為人於申訴時所屬機構申訴→行為人所屬機構進行處理(可組調查小組)→行為人所屬機構進行懲處→若當事不服處理結果→向性騷擾防治法主管機關(社會處)提出再申訴。

電話:039540834或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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