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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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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答
問答 內容
問: 發生道路 交通事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警察機關申請哪些事故資料?
答:

一、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閱覽或提供相關資料:

  1. 於事故現場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
  2. 於事故七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
  3. 於事故三十日後得申請提供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二、為便利民眾申請交通事故資料,目前內政部警政署已推動單一窗口線上申辦機制(僅限申辦A1及A2類交通事故案件,單純財損之A3類交通事故尚未納入單一窗口申辦項目),您僅需至內政部警政署網頁-線上申辦-交通事故資料申請系統-交通事故案件申請,輸入當事人姓名、身分證號等資訊後,並點選領件單位,就能由處理單位將申請資料寄送至指定之領件單位,待您接獲通知後,即可持證件就近取件,減少舟車往返之不便。

問: 民眾自行照相檢舉道路交通違規案,其依據及警方處理程序?
答:

一、檢舉交通違規法令依據:

  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2.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至第24條。

二、檢舉應備資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

  1. 違規行為發生詳細地點(路段名及門牌號碼,如宜蘭縣羅東鎮公正路****號前)、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如違規停車或違規臨時停車)。不可僅提供GPS座標定位點之經緯度為違規地點。
  2.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3.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4. 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三、不予舉發之情形:

  1. 因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新增但書規定「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但違規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公路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並自103年8月15日起施行,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時,請注意是否符合前揭規定,亦即自違規日(違規終了之日,含當日)起,逾7日之案件即不予受理。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例如: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6月1日8時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7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應予受理; 6月1日23時50分闖紅燈,6月8日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不予受理。另如為資料不齊全應補正案類,應於通知回信日期起7日內,重新提供應補正資料並請註明原案件編號日期,再行上傳補件,逾時將視同已逾7日之案件亦不予受理。
  2.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3.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
  4.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問: 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行駛道路被警查獲,應如何處罰?
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問: 辦理婚喪喜慶或是各項節慶慶典活動需申請臨時道路使 用該如何辦理?
答:

一、分局暨派出所作業流程:

  1. 民眾可至轄區分駐派出所索取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書,詳填後連同臨時使用道路簡圖送交轄 區派出所。
  2. 由派出所轉交分局第五組書面審核。
  3. 審核同意後由分局寄送轄管派出所通知申請人領取。

二、民眾須繳驗文件:(本項服務免費)

  1. 申請書。
  2. 臨時使用道路簡圖。

三、臨時使用道路申請注意事項:

  1. 適用範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37(婚、喪、喜慶、迎神賽會或其 他類似之聚眾行為等須結隊成行)及 142 條(路上舉行賽會、擺設筵 席、拍攝影片、演戲、運動或其他類似之行為)所列舉各款妨礙交通之情 事及其它非屬集會遊行有臨時佔用道路需要之活動。
  2. 另不為警察單位所審核。(如興修房屋、挖掘道路或其他工 程-各鄉鎮公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頭城工務段)。
  3.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62 條:辦理殯葬事宜,如因殯儀館設施不足需使 用道路搭棚者,經當地警察機關核准。但以二日為限。
  4. 所申請活動如另涉其他行政機關主管權責,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5. 申請人向分駐派出所索取本表填妥後,檢附使用道路範圍平面圖(並 註明佔用道路搭棚長、寬),送由分駐(派出)所核轉分局,分局核可 後另以書面通知申請。

四、搭設棚架時應加強交通安全設施。如:反光錐、告示牌、警示燈(夜間照明)。

五、使用道路應緊靠路邊,並應提供一車道以上供人、車單線雙向通行,並注意車流壅塞時派員指揮、疏導,參加民眾及車輛應確實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六、燃放爆竹、使用擴音設施需符合宜蘭縣噪音管制區禁止從事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行為之區域範圍及時段之規定(如附件)。

七、若欲封閉整條道路或使用時間超過兩日以上請至道路主管機關申請路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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