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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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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案件服務說明

本分局「電子信箱」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規定

本分局為促進所屬運用電子民意信箱,受理民眾以網際網路建議,陳情或申訴案件,建立民眾溝通管道,使下情上達及有效宣達本分局施政作為,特設「本分局電子信箱」收發單位。

處理為民服務作業程序如下﹕

  • 作業小組請本分局秘書業務(第一組)負責收發處理電子郵件、列管、追蹤、管制。
  • 本分局電子信箱於每日上午九時及下午三時各1次接收掛號,轉交相關業務承辦人員處理回覆。
  • 電子陳情案件,處理期限應於三天內結案回覆,三天內未結案者,由秘書業務(第一組)承辦人逕行查催作業。
  • 各單位應將處理結果,陳核後再由承辦人員以電子郵件回覆民眾,並副知秘書業務(第一組)承辦人。

〔人民陳情申訴案信箱〕

註: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3條」
第二十三條
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1.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七日之檢舉。
  2. 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3. 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4. 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交通違規檢舉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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