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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護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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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的法律認定,會審酌個案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行為人之言詞行為、當事雙方之關係及認知等具體事實。


下列事件可能構成性騷擾:


一、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言詞:

    開黃腔

    評論身材、長相並給予不當稱呼,如「波霸」、「洗衣板」

    嘲笑性別特質,如「娘娘腔」、「男人婆」等稱謂

    探詢他人之隱私、性傾向、性生活等

    談論自己的性隱私、性生活等

    發表歧視同性戀之言語

    將一般談話內容「情色化」


二、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行為:

    在擁擠的公車或捷運上,故意摩擦下體

    趁人不備時,襲胸或摸臀

    故意碰觸、撫摸對方身體

    色瞇瞇盯著對方身體、偷窺、偷拍、獻寶(暴露狂)、展示色情圖片、利用職權或機會,脅迫對方提供性服務,如:神棍以改運為名,脅迫信徒發生性行為。

    因對方拒絕提供性服務,阻撓或剝削對方取得應有權益,如:房東追求房客不成,無故中止租賃契約。


三、利用各種媒體,散播他人與「性」有關之私密資訊:

    散發黑函,傳述有關他人之性器特徵

    於網路討論版,討論他人之性偏好

    利用手機,散發有關他人之性生活之訊息

    於廁所、黑板、佈告欄塗鴉,描述他人之性隱私


四、不受歡迎且違反對方意願之過度追求或暴力分手

    過份追求或不當追求,如,死纏爛打、跟蹤糾纏、持續以電話或電子郵件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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