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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毒品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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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毒品宣導

求神篇(台語)    

拒絕毒品的誘惑,這才是有「guts」的表現。
一、吸毒的迷思:

  1. 大家一起吸:因為同伙的朋友有人嗑藥吸毒,為了表現是屬於這個團體,所以要跟大家一起吸毒嗑藥。

  2. 不嗑就不high:到pub、舞廳、KTV等場所,就要嗑藥,不然就high不起來。

  3. 提神:為了要玩電動、泡網咖、賭博、打工等長期熬夜,就施用毒品來提神,很有效。

  4. 減肥:毒品減肥很有效,可以快速瘦身;男朋友有吸毒,所以我也要一起用,以示忠誠。


二、行為態樣與具體手法

  1. 網路販賣毒品:利用網路聊天室、拍賣網站刊登販賣訊息以逃避警方追緝。

  2. 施用:不管你是用抽的,吸的、吃的、注射的,這些都是屬用施用毒品。

  3. 轉讓:因為朋友手邊沒有存貨,所以借一點給他用,這就算轉讓。

  4. 運送販賣:一旦成癮,難再脫離,為應付吸毒嗑藥龐大費用,鋌而走險代為運送毒品或當小盤來獲取金錢運輸販賣罪加十等,最高可處死刑。


三、法律規範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1.  製造、運輸、販賣毒品罪,最高可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併得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2.  意圖販賣持有毒品罪,最高可處無期徒刑併得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施用毒品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最高可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下併得科新台幣三百萬元。

  4.  轉讓毒品罪,最高可處有期徒刑七年以下併得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持有毒品罪,最高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少年事件處理法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少年法庭審理保護事件對毒品犯得諭知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交付保護管束、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外,少年染有毒品或吸用麻醉、迷幻物品成癮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禁戒。
由上述可知,目前我國對於施打或吸食毒品、麻醉藥劑者之處罰以刑罰制裁為主,有癮者須先施以禁戒或勒戒之保安處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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