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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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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12-12-19       

 

交通違規檢舉聲明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一、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民眾對於下列違反本條例所列之行為(點我開啟)者,得敘明違規事實並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1. 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對於第一項之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2. 民眾依第一項規定檢舉同一輛汽車二以上違反本條例同一規定之行為,其違規時間相隔未逾六分鐘及行駛未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以舉發一次為限。

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所列之行為(點我開啟),自行為終了日起未逾七日者,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1.  檢舉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2.  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3.  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真實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與電話號碼等(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到場說明);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分(檢舉人身分資料不足、冒名檢舉等),不予舉發(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及23條規定)。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
違規事實之認定:

  1. 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均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或影片為憑俾免爭議。
  2. 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 (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3. 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交岔路口或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及併排停車等,一併含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4. 使用數位式科學儀器所拍攝之影片或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資料(可讀取檔案EXIF資訊),或於採證畫面中,顯示其違規日期、時間等資訊,俾供承辦人員查證時序,據以彙辦處理。
  5. 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即第1日)與檢舉日期相隔,請勿超過 7日(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違規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6. 檢舉人按前揭注意事項所提供之採證資料前,務請自行檢核內容有無顯示個人資料外洩疑慮(如擋風玻璃反射姓名、電話號碼、行號...等),如已進入檢舉作業期程,經查屬實者,受理警察機關將不予退件。
  7. 考量機關處理能量並避免檢舉人一再補正延宕舉發,檢舉人不得主動補正資料,警察機關審查案件,如認有必要請檢舉人補正時,將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
  8.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駕駛汽車因上、下客、貨,致有本條例第55條之情形,惟尚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者,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檢舉違規臨時停車案件,應提供完整具體明確資料(車輛是否有上下客貨及妨礙人車通行之照片(或影片)完整事證),俾警察機關審認有無細則第12條之適用。

  

備註欄:

檢舉人如有提供偽造、變造等不實資料或冒名檢舉等 ,即觸犯刑法偽造、變造私文書罪、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或其他相關罪責,均將依法移送。
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 110 」報案專線, 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分局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本分局並無調閱外轄縣市警察機關查處所屬轄內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之權限,暨中央機關目前尚未整合介接系統可供轉移,爰為符合行政作業程序,如欲檢舉外轄縣市(含國道高速公路)發生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仍惠請檢具相關違規事證逕予上網連結至內政部警政署首頁→溫馨關懷→各警察機關交通違規檢舉專區網頁(點我開啟),點選交通違規發生地點所屬之警察機關,向其提出檢舉,即可查明交通違規責任歸屬,暨避免處理期程延宕。

 

 

「提醒您,如您欲檢舉交通違規,請使用本分局提供之檢舉信箱進行檢舉;若非使用官方提供之檢舉管道,相關個資如身分證字號、姓名、住址等,可能會遭第三方服務(網站、APP)蒐集利用。請提高警覺防範,以避免個人資訊外洩之風險。」

 

本分局交通違規檢舉信箱,為免電子附檔過大,占用頻寬影響其他民眾權益,目前限制,單一檔案大小10Mb,總量10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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