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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飆車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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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飆車宣導

 

飆車本身是一種不明確的概念,飆車主要係指超速行駛、佔用快車道、在車陣中穿梭行駛及拔除消音器行駛等行為而言。飆車若指個人前述行為,只可能個別該當「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罰則構成要件。該法第四條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至於若為群體飆車行為,可能對於參與道路交通之人,形成「具體的危險」,而有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之適用。該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型、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歲始有資格考駕照,因此,未滿18歲者無照駕駛亦有罰鍰的法律效果。
若是深夜在外飆車,亦可以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處理。
 

預防措施

  1.  提供並鼓勵青少年從事正當休閒活動。

  2.  設置正規管理之賽車場。

  3.  大眾傳播媒體勿對飆車事件過於誇大或渲染。

  4.  警察取締技巧的善用。

  5.  父母對子女平常生活的關心與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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