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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踨人口申辦手續說明
一、 申請手續 被失踨人之家(親)屬持相關証件向分駐(派出)所報案(撤銷),經受理後,即由電腦e作業建檔全面查尋(撤銷)。
二、 申請證件 (一)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証明被失踨人身分基本資料之証件(如國民身分証、駕照、學生証…等)。 (二)繳交被失踨人最近相片兩張 。 (三)辦理撤銷查尋免繳証件與相片。
三、 受理單位 戶籍地或發生地之分駐(派出)所
四、 警政署失踨人口系統提供查詢 網址: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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