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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護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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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性騷擾?    

一、法律定義:性騷擾防治法的界定

1.性騷擾

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2.性騷擾罪: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二、法律效果:

    性騷擾行為可能導致刑事、民事賠償及行政懲處。


三、概念化的定義:

    一切不受到歡迎的,與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被行為者感到不舒服,不自在,覺得被冒犯,被侮辱;嚴重時,甚至會不當影響被行為者正常生活之進行,或人格尊嚴之損害。


    重點提示:

     1.性騷擾可能發生在異性間及同性間

     2.男女都有可能成為性騷擾者或是被性騷擾者

     3.性騷擾不一定要跟「性」或「身體」有關,有含括「性別騷擾」

     4.性騷擾的構成要件雖首重被行為人的主觀感受,但也兼顧客觀的認定標準,並需衡酌事發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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